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 人人有责

4月15日是第六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增强忧患意识,自觉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营造庆祝建党100周年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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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正方控股注重加强全体职工的国家安全教育,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国家安全教育学习活动,以鲜活的案例提高了大家在工作和生活中的警惕心,汇聚职工力量,共同构筑维护国家安全钢铁长城。

国家安全教育日小科普

一.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由来


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首次明确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这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安全的根本方针政策。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二.什么是国家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三.国家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当代国家安全包括16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网络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海外利益安全、生物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深海安全。


四.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中的义务有哪些?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五.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中有哪些权利?

(一)公民和组织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二)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三)公民和组织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导数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造成人身伤毒或者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四)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工作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围家安全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五)在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特别措施时,应当依法进行,并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为限度。


六.什么是12339?


“12339”是国家安全机关受理公民和组织举报电话。这条热线是由全国国家安全机关设立的,受理个人和组织发现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情况线索举报。


七.生活中应警惕哪些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1)一些可疑人员未经批准到内部作调查,进行科技、经济、企业等情况搜集。发现这种情况不能随意提供,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

(2)警惕境外电台、电视、网络等传媒的煽动、造谣。

(3)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经常出现在我军事、保密单位周边,乘机盗取秘密情报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

(4)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一些群众不满情绪,煽动与政府对抗。遇到这些情况,应立即报告。


八.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或可能泄露时该怎么办?

(1)拾获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送交有关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

(2)发现有人买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3)发现有人盗窃、抢夺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权制止,并应当立即报告。

(4)发现泄露或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九.哪些行为是危害国家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具体有: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